中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计划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开云(中国)有限公司博士研究生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争取获得开云手机版登录入口高质量学术论文,加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特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基金。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基金是中北大学设立的专项博士研究生科学基金,资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博士研究生在开云(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中北大学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中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每年10月份受理一次。
第五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学位论文已开题的在校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来源为其导师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及纵向课题;
3、具有在校内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有从事本项资助工作的良好研究基础;
4、以第一作者在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 研究课题应对科学技术进步或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同时也支持少数具有原创性的风险性课题。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中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提交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书,在征得导师同意后,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学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撰写申请表;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提供的材料有不属实情况。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学位办聘请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及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学位办协助评审组做以下工作:
1、 评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的人选;
2、 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所获学术成绩进行评议;
3、 研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位办根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由申请者本人到会答辩。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二条 学位办根据表决结果确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获得者名单,经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学位办负责异议的审查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递交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评审的各个环节,申请者的直系亲属及导师应回避。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获得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及专家意见,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按要求撰写研究计划,经导师审查后报学位办。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学位办。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缓拨或中止拨款。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必须在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完成。
第十七条 每年获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资助金额一般为2万元人民币。分三批拨款,立项后首次拨50%,第二年待检查进展情况良好后拨30%,学位论文答辩后拨剩余20%。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基金要求专人、专款、专用,即只能用于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所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标注“中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计划”及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条 学位办每年组织一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计划”成果汇报会,凡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需根据课题进展,进行进展汇报或总结。
第二十一条 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项目资助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资助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不包括申请前发表的论文),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被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和被EI、ISTP收录的论文不少于2篇。署名均为“ 中北大学”。
2、 在攻读学位期间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排名在前两名;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一项,排名在前两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资助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不包括申请前发表的论文),其中被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被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和被EI、ISTP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署名均为“ 中北大学”。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资助项目,将追究博士研究生本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评议后报送学位办。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学位办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撤销对其资助,且追回所资助的全部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